《论法的精神》随笔(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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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

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时期著名的思想家,他的著作《论法的精神》声名远播。这个书名十分有意思,中国四书五经之首名为《论语》,其中论字二声,取论辑编纂的意思;而孟德斯鸠这本书里,显然应该是四声了。那么,书名的意思是论“法的精神”,还是“论法”的精神呢?来看英文倒是非常直接,The Spirit of the Laws。取的自然是前者的意思。但是,工欲善其事,必先利其器。没有正确的“论法”的精神,哪里能论清法的精神呢?然而由于我并非研究法律的专业人士,甚至对法的认识也只是浅尝辄止,因而后文中就随着孟德斯鸠的步伐,一步步去论法,希冀可以知道法之所来,法之所去。

第一章 一般的法

“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。”开篇的这个定义着实令我意外。这让我想到了《道德经》中的“道法自然”。感觉这里的法并非指的是我们口中的法律,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规则。因为所谓法律,是为了律己律人,是一种主观的行为。然而在后文中,孟德斯鸠似乎又混淆了两者的边界,他把人的律法和动物的自然法则类比。很难说这样类比是对的还是错的,比如弱肉强食是丛林法则,但显然这并不是人类社会普遍认同的道理。但两者确实有相通之处。

自然法

所谓自然法,就是自然而然产生的规则,提起这点,我最先想到的就是约法三章,所谓“杀人者死,伤人及盗抵罪”。然而孟德斯鸠所指的是更早更兽性的法则。他认为自然法的头一条是和平,下一条是觅食,再后边是求偶和社会性。同时驳斥了霍布斯所认为的征服。
我觉得孟德斯鸠说的是非常有问题的。首先,从动物性的角度来看,各种动物的第一要义就是生存繁殖。不过这并非是说所有动物生来就有一个声音,在他耳边回荡,“活下去,繁殖吧”。而是如同《物种起源》所说的那样,没有强烈意愿、或者是没有能力生存并留下后代的个体,慢慢就消失在这历史的长河中了。所以自然法的第一则,应该是生存。
那和平是我们的自然法吗?孟德斯鸠说,人最初的感觉只有懦弱,因而自卑,因而没有平等感。没有平等感,就意味是不平等,就意味着对比,意味着有高有低。那一个人是和什么对比呢?是发现狮子太过强壮,还是大象太过高大?在蔚为大观的自然面前痛诉人相对于而来的不平等,这真的合理吗?
那答案就应该是另外一个,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。不平等不是没有缘由的,难道有人生来就愿意做别人的狗吗?也许是别人更强壮,更智慧,或者仅仅是由于某个及其偶然的随机因素,造就了人之间的不平等,但这种不平等的产生,难道不是一种征服吗?

人为法

书中认为,社会的诞生就伴随着不平等和战争。其实说得没错,不过战争这个词语用得有些太过激烈。如果动物在发情季节的争斗一样,最初的社会规模小,因而争斗也难以上升到战争的地步。而且,社会的形成是进步的,若是只看到引起斗争的一面,而没有看到社会可以提高效率,整合力量,那真是捡了芝麻,丢了西瓜。
另外一点,孟德斯鸠提到政体要和民族的利益趋同。这在当时当然是正确的,但是在将来,就未必是这样了。即使以现在的眼光来看,这种思想也是狭隘的,民族和政体的利益趋同是否代表着和其他民族的利益不趋同呢?如果答案是否定的,那他们为什么不能联合建立政体呢?如果答案是肯定的,这不是在说,国家的建立必然导致国家的斗争和战争?从古到今,这点在许多时候是对的,历史确实是这样的。但我们难道希冀未来也是这样的状态吗?